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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 2246-1996.
5.11鉛的測定
按GB8449進行。
5.12重金屬的測定
按GB 8451進行。
6檢驗規(guī)則
6.1本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,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明書。
6.2使用單位可按照本標準規(guī)定的驗收規(guī)則和試驗方法對所收到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,檢驗其指標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
6.3每批的量不超過生產廠每班生產的量。
6.4檢驗取樣方法:應從每批桶(包)數(shù)的10%中選取試樣,小批時不得少于3桶(包)。從選出的包數(shù)中,用取樣管等取樣工具伸入每包的3/4深處,取出不少于100g 的試樣。將選取的試樣迅速混勻,縮分后裝于清潔、干燥的容器中,瓶上粘貼標簽,注明生產廠名稱、產品名稱、批號及取樣日期,送化驗室分析。
6.5粘度、干燥減量、細度為必檢項目,其它指標為型式檢驗項目,每三個月檢查一次。如果檢驗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袋中選取試樣進行核驗。產品重新核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,則整批不能驗收。
6.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(fā)生異議需要仲裁時,仲裁機構由雙方協(xié)商選定。仲裁時應按照本標準規(guī)定的檢驗方法進行仲裁分析。
7包裝、標志、貯存和運輸
7.1用內層為食品級聚乙烯塑料袋,外層為紙桶或三層牛皮紙袋(或聚丙烯牛皮紙復合袋)包裝。每桶凈重為30kg或50kg兩種,袋裝凈重為25kg。
7.2包裝上應牢固標明生產廠名稱、產品名稱、商標、產品型號、批號、生產日期、產品的主要參數(shù)、凈重,并標有“食品添加劑”字樣。
7.3本產品貯存時應存放在清潔、陰涼、干燥的地方,嚴禁與有毒物質混裝、混運和一起堆放。由于本產品易吸水,因此在貯運過程中應避免與水接觸,尤其應避免包裝破損。本產品長期吸潮加之堆放重壓,拆包時可能發(fā)生結塊現(xiàn)象,會引起使用上不便。因此,對于使用后拆包剩下的本產品應密封后保存。
7.4在上述條件下,以出廠日期計,保質期為一年。
(QB 2246-1996 食品添加劑瓜爾膠標準內容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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