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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 2566-2002.Light tricycle for delivery use 一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.
5.4.4把立管靜負荷
按6.4.4規(guī)定的方法試驗時,把立管應能承受2200N的力而不斷裂。
5.4.5把立管 力矩
按6.4.5規(guī)定的方法試驗時,沿把立管中心線的方向上對把立管施加128 N.m的力矩,把立管不應斷裂。
5.5前叉吸收能量
按6.5規(guī)定的方法試驗時,前叉應能吸收50J的能量,且各部位不能出現裂紋、折斷等現象。
5.6車輪靜 負荷
對組裝好的后車輪施加200N的力,按6.6規(guī)定的方法試驗時,其任何零部件不允許斷裂;掛重點的永久變形量不得超過1.5 mm.
5.7外胎和內胎
5.7.1 輪胎充氣壓力
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力值應標在外胎側面,外胎裝配好后應能易丁看到其標值。非膜注輪胎不作此項要求。
5.7.2輪胎配合性
外胎和內胎應與輪輞相配合。將輪胎充氣到推薦充氣壓力的110%,經過5 min后,外胎仍應完整地包合在輪輞上。
5.8 足趾間隙
腳蹬至三輪自行車前輪胎(或前泥板)之間的間隙( 在輪胎或泥板轉到任意角度時)及腳蹬與后貨架之間的間隙都至少應為89 mm。
5.9右 曲柄與鏈輪鉚合強度
按QB/T 1885- -1993 中4.4的規(guī)定。
5.10鞍座
5.10.1 鞍管最少插入深度
鞍管上應有-一個永久性標記,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車架的最少深度。這個標記從鞍管底部量起應不小于鞍管直徑的二倍高度,標記不得損傷鞍管的強度。
5.10.2鞍座調節(jié)夾緊強度
按6. 10.2規(guī)定的方法試驗時,鞍座夾緊裝置對于鞍管在任何方向上都不應有轉動,而鞍管對于車架亦不應有轉動。
5.10.3 鞍座疲勞性能
在鞍座面上放置質量為70 kg的重錘,經70 000次震動試驗后,鞍座各部位(除襯墊、襯皮外)不應脫落和破損。
5.10.4鞍座耐寒性能
(QB 2566-2002 輕型三輪自行車安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內容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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